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10-23 点击数: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成效,以确保我院勤工助学健康、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1993]62号、[1994]35号文件,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发[2005]1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一)将勤工助学作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将勤工助学作为帮助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将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我院:

(一)所有刻苦学习、并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从事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劳务型、管理型和技能型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取相应的报酬。

(二)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三)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6-8个小时,每月工作量不超过40个小时。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及协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办公室设于院团委,具体负责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交由系团总进行初审,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后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二)凡属于优先安排的经济困难学生应该出具村委委、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证明材料。

(三)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建档,择优分配安排勤工助学具体工作。

(四)勤工助学活动有别于经商,任何学生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如发现,则按《学生违纪处分细则》予以处罚。)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学院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补助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一)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年由院计财处按照在校生生均每月规定数额按期下拔。

(二)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开展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三)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计财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是指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劳务型的主要为环境卫生、内务整理等工作;管理型岗位主要指治安值班员、寒暑假治安守卫人员和学生工作助理等;技能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文印、抄写、家电维修、网页制作及电脑教材库管理与维护等岗位。

第七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临时性岗位和长期性固定岗位两种。

长期性固定岗位主要由院内各部门提供,提供岗位的部门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办公室书面申报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方可设立。

允许多名学生完成一个岗位的工作。

长期性固定岗位设立要求:

(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临时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合同制,应聘及聘用的双方应就服务内容、时间、报酬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九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进行考勤和管理。

第十条 院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酬金原则上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勤工助学报酬标准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每月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告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定劳动报酬并造表后,由计财处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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